法律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价款范围

  一、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价款范围

  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价款范围有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权利主体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同时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承包人对建筑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1、建设工程可折价、拍卖;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

  3、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4、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5、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三、建筑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小编提醒您,建筑工程优先权期限是六个月。实现工程价款优先权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