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的行政处罚如何缴纳
一、罚款的行政处罚如何缴纳
行政处罚的罚款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由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或者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支付到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所指定的账户完成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的期限
行政处罚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如果行政机关在两年内发现了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但是超过两年的,一般不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对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是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多久内公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