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一、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为:

  1、租赁期限尚未届满;

  2、出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3、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

  4、不具有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出卖给近亲属的情形。

  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不同,条件会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如何处理优先购买权纠纷

  小编提醒您,处理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原则是既要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又要防止滥用优先购买权以致损害出卖人和其他购买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这类案件比较复杂,处理难度也比较大,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1、买卖关系尚未成立的,优先购买权人因主张权利与出卖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

  此时,优先购买权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出卖人是负有义务的一方,根据优先购买权人的性质和特征,买受人虽与本案有一定的关系,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对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也不宜依职权追加其为当事人。如果因情况需要须由买受人出庭才能查清事实真相的,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2、买卖关系已经成立,优先购买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此时,应将出卖人列为被告,将买受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买受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优先购买权人胜诉,买受人将因买卖关系无效而返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胜诉,买受人将合法受让和占有标的物。

  3、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关系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此时,在诉讼过程中,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优先购买权人应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资格参加诉讼。

  三、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的区别

  如果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权利,必然享有“优先购买权”。

  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

  1、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

  3、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发生的。

  4、租赁物已经转让第三人。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买受人不摘到租赁关系的存在,承租人仍然可以租赁关系对抗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