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务承担的效力是哪些

  一、债务承担的效力是哪些

  债务承担的效力如下: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二、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别

  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一般理论界认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因为原债务人要退出债的关系,所以其转移债务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因为原债务人仍然在债的关系中,所以其转移债务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债务承担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小编提醒您,根据债务承担的条件,债务承担应该是经过债权人同意,而非债务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债务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债务人转让其债务,除应与受让人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外,还应当征求债权人的意见,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则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行为无效,不对债权人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