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于医疗损害纠纷而言哪些是必要的构成要件

  一、对于医疗损害纠纷而言哪些是必要的构成要件

  构成医疗事故所需的构成要件有: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发生了损害事实;

  3、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否必须进行过错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是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双方对医疗事故事实没有争议的,不需要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医疗损害纠纷是否需要封存病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