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事留置权和民事留置权的区别

  一、商事留置权和民事留置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双方的商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因此其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必须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

  2、成立要件上不同。

  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则,民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务人的,即便债权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务的,商事留置权依然有效存在。

  4、效力不同。

  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有海商法确立了一种独特的商事留置权即船舶留置权但是,《民法典》为了适应商业交往的需要,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承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小编提醒您,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为: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留置财产。

  (4)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