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一、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与区别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如下: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有:

  1、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被限制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除斥期间是一年。当事人因胁迫而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胁迫结婚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那么可以在人身自由恢复后再申请撤销其婚姻关系,恢复人身自由后,当事人在一年内未申请撤销婚姻的,后续就无法再申请撤销其婚姻关系,就只能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小编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