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标评审机构不受理申请有哪些情形

  一、商标评审机构不受理申请有哪些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违反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二、商标评审的类型有几种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三、申请商标评审条件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