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该如何认可

  一、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该如何认可

  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如下确认:

  1、紧急避险的时间: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迫的、直接危险。

  2、紧急避险的意图:行为人对正在发生或即将要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的目的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3、紧急避险的对象:行为人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较大的合法权益。

  4、紧急避险的可行性: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5、紧急避险的限度: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什么是必要的限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二、紧急避险导致的损害责任应由谁来负责

  紧急避险导致的损害责任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小编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在哪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