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赔偿诉讼中是否可以采用调解来解决矛盾

  一、行政赔偿诉讼中是否可以采用调解来解决矛盾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可以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行政赔偿诉讼适用的范围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范围如下所示: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赔偿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时效

  小编提醒您,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