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自何时设立
一、动产抵押权自何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具体按以下方式设立:
1、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签订。签订不动产抵押台同要经过审查、估价等程序。抵押物的审查可分为三个方面:抵押人主体资格审查、抵押物权属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审查。
2、动产抵押合同的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动产抵押未登记能优先受偿吗
动产抵押未登记能优先受偿。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进行偿还的,债权人可以就抵押人的抵押财产进行偿还债务。
小编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三、法律禁止抵押的有哪些
小编提醒您,以下财产是法律禁止抵押的: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