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巴南区占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巴南区占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重庆巴南区的土地被占用,被占用一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征用土地,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多种经营地、牧草地、果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其他非耕地2亩折算为1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同)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市区内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市区外的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菜地、粮食制种地、专用鱼池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到1.5倍计算,下同)的6至10倍。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人均耕地数量等于确权发证的耕地面积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村里征地补偿的标准哪里能看?

  1、在当地国土资源局的官网或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查看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时应当发布征地公告,由征地公告载明征地补偿标准和依据。村民可以直接查看本村张贴的征地公告查询征地标准,或到所在地的政府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2、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村委强制占用村民土地违法吗?

  1、村委强制占用村民土地违法。

  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户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未履行法律程序即强行占用他人承包土地,是一种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后果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2、村委会并不是行政主体,并没有权利对村民的承包地进行征收。

  对村民的承包地进行征收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村委会显然没有这样的行政职权。所以说,如果承包地被村委会强行占用了,是违法的,村民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村委会的行为违法,并且要求进行相应的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