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何时设立

  一、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何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办理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夫妻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具体如下: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进行分割。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什么时候成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且合同生效时取得的。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渔业、畜牧业、林业、生产等其他生产经营的项目,所承包使用国家所有的荒地、森林、山岭、草原、土地的权利。对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可以根据承包经营事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承包经营的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