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对质量约定不明怎么办

  一、合同对质量约定不明怎么办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特定标准履行。如果合同中没有特殊的要求,则只要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能够达到产品的一般质量要求,即为符合质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合同当中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与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购买白棉布,就必须说明是购买原色布,还是漂白布。

  (3)数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第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第二,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第三,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第五,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四、合同的分类是什么

  1、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划分

  (1)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2、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划分

  (1)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

  (2)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时,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合同。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划分

  (1)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客运合同是典型的实践性合同。

  4、根据法律对合同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划分

  (1)典型合同: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分则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

  (2)非典型合同:法律未设特定规定,也未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

  5、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划分

  (1)要式合同:必须采用特定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要采用特殊形式的合同。

  6、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划分

  (1)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7、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划分

  (1)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8、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划分

  (1)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2)本合同:就是指将来应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