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涉嫌防卫过当要判刑吗

  一、我国涉嫌防卫过当要判刑吗?

  防卫过当要判刑,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而不能定所谓“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罪名。只有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时,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造成他人轻伤以及针对财产进行防卫的,一般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考虑过当的程度、防卫的起因、防卫所保护的权益性质等等。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一)定罪问题,防卫过当不能独立的成立罪名,它仅仅是表示对防卫性质的肯定,本身并不会对构成何罪起决定性影响。《刑法》也没有针对防卫过当的行为专门定刑和给予法定刑期,因此其不能定为“防卫过当罪”。所以以其所犯的相应罪名定罪,这里就不赘述。

  (二)处罚问题,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观因素决定了防卫过当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是按照罪刑相适应来规定的,从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防卫目的,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更轻;

  2、过当程度,比较行为的危险程度与防卫必要的最低限度,即考虑采用其他轻微防卫手段的容易程度,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差距越轻微,处罚相应轻微,严重过当,处罚相对较重;

  3、权益的均衡性及其性质,比较所要侵害的权益与所要保护的权益,是否明显有失均衡,为保护重大权益而防卫过当,比为保护较小权益而防卫过当,处罚应当更轻;

  4、考虑侵害者不正当程度,例如,防卫以采用重大侵害方式,所侵害的利益超出应保护的利益的正当防卫,只有其他手段相当困难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可其必然性。

  三、防卫过当如何定罪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看似能明确防卫过当的罪名,但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只是使《刑法》罪名的表达更明确而已,却没有解决《刑法》根本的犯罪认定及定罪量刑的问题。

  防卫过当的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这样才不失《刑法》根本用意。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