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伤残鉴定不公平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