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才能证明事实收养关系

  成立事实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

  3、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4、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单位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者能够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