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企业解散需要全体一致同意吗?

  一、合伙企业解散需要全体一致同意吗?

  如果是合伙企业自愿解散是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的。

  合伙企业的退伙分为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主要是因法律规定事项出现而退伙。在此主要阐述一下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有两种: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协议退伙:

  (1)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关于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规定,退伙人对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如果合伙企业解散未确定清算人怎么办?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配。

  (四)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所以如果是合伙的企业想要解散,也就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必须要退货,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大家先事先协商,协商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所有的合伙人都同意退伙,那么就可以解散。合伙企业想要解散,还必须要把这个企业之间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才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