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方式有哪些?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我们很多执法部门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不陌生,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就是其中一种。

  一是发催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是实施强制执行。在实施强制执行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五是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又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六是终结执行。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终结执行:

  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如强制拆除执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灾害被完全摧毁的)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判决撤销的)

  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一旦涉及到行政违法,通常行政处罚的措施就是行政强制行为。对违法人员进行强制行为的方式最基本的就是进行罚款,或者是在此基础上加收滞纳金。如果是有违法的场所或者是违法的物品,通常行政机关会依法查封或者进行变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