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东会召开程序是什么?

  一、股东会召开程序是什么

  股东会召开程序主要是:

  (一)会前1: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前2:会议通知

  (三)会前3: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五)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如何确保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1、从召集会议程序要求上看,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需要注意的是,为确保决议合法有效,按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但是,如果董事会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则股东大会不得对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否则决议是无效的。

  3、最后,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