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抚养费的衡量因素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一度高于结婚率,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就债权债务关系、孩子的抚养前等问题达成一致后,签署离婚协议。因此,也就意味着一方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将失去孩子的抚养权。您是否知道,抚养费的衡量因素是什么?本文中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

  一、抚养费的衡量因素是什么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

  离婚父母,在离婚时,不能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这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

  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争议较大,而有给付抚养费义务一方的经济收入又不稳定,人民法院常会以当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作为判定给付抚养费数额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满18周岁。例外情况下可以延长或者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已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如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2款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几种

  法律并没有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实际中一般默认按月支付,一次性支付的情况较为少见。其中原因也很简单。

  首先,抚养费一般需要支付到孩子成年为止,即使每个月的金额不高,但累积起来也是挺大的一笔费用,一次性支付从客观经济条件上来说,可能无法实现。

  其次,抚养费是孩子生活教育的费用,万一成年前孩子发生意外不幸去世,那么抚养费的支付基础也就不存在了,如果提前一次性支付了,那么还会存在费用的返还问题。

  再者,一次性支付也会存在直接抚养方将这笔钱挥霍一空的可能性,如果其后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无法维持孩子正常生活的,那么另一方仍有义务需要再次支付抚养费来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而挥霍的费用只能通过诉讼要求抚养方进行赔偿了。

  最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消费水平在十几年的这样一个跨度上,肯定会有较大的改变。法律也赋予了在这种情况下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但如果抚养费是一次性支付的,那么有可能会被认为提前放弃了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不利于将来的权益保障。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还是会支持一次性支付的。比如双方都同意一次性支付的,那么法院当然也会认可。又或是客观情况比较特殊,比如一方定居在国外,国内也没有财产。抚养费的支付较为不便,或者后续可能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同时支付方也具备一次性支付的经济条件。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失去孩子抚养权并不意味着与孩子断绝了关系,相反,在离婚后,失去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期足额的支付抚养费。也可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孩子。抚养费的衡量因素是什么?一般来说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生活教育需要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