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变更被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变更被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作变更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停止出口退税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变更被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即若满足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行政处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判决的公平公正,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样,如果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上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行政处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