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调解的作用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调解的作用是什么

  行政诉讼调解的作用是:

  解决争议、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促进行政事业的发展。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为当事人调解争议的一种方式。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调解可以解决争议,减少法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二、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小编提醒您,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有:

  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为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由于羁束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度等已由法律、法规作出了非常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按照执行,不得有任何改变,不存在自由选择的可能,所以,对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不能适用调解。而自由裁量行为却不同,它的内容、方式、程度等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只规定一定的范围、种类和幅度,行政机关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2、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该类案件,原告起诉的目的实质在于满足其民事主张,该类案件的调解,其实就是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如果民事纠纷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则行政机关的裁决自然失去了作用和意义。

  3、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一方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为实现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目标服务的,具有行政和合同双重属性,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

  5、行政不作为案件。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其特定的行政职权和责任,作为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

  三、行政诉讼调解的原则

  1、自愿、合法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是终结诉讼、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调解合法成立后具有实质上的法律效力。

  2、调解不能超越被告法定职权原则;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是国家赋予它的以实现管理国家为目的权力,是公权,不允许任意处分,被告处分或放弃的权利限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政诉讼上的调解不能以放弃、牺牲国家的权利来换取“息事宁人”的目的。行政机关只有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才可适用调解解决纠纷。

  3、调审结合原则;

  行政审判实践中的协调作用发挥已证明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调解不论是审前还是审判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当然,调解不应仅限于一审程序,行政诉讼调解的确立已给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在二审、再审程序中适用调解,也能够更好、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4、原告利益优先原则;

  作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的原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能以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应在充分保护原告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