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机关

  一、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的机关

  确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不服的行政行为是由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出的,那么复议机关应为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2、如果不服的行政行为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于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

  1、在确定行政复议机关时,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权。

  2、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这种选择权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复议机关。

  4、在选择复议机关时,当事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选择的复议机关能够公正、高效地处理复议申请。

  三、特殊情况下的复议机关

  除了上述一般规定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特殊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

  1、对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应当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应当向这些行政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如果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