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之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中,该条规定:

  1、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无因管理必备要件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需满足以下三个必备要件:

  1、主观上,管理人必须是自发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未经他方本人委托或授权,纯系自己对某一他人事务的认知判断,主动地对他人的某项事务进行有效管理。

  这种管理行为必须基于为他人谋利或防免他人损失的意图。

  2、客观上,管理人必须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并且这种管理行为必须产生了为他人谋了利益或防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结果。

  这种利益可以是积极利益,如使他人利益增加,也可以是消极利益,如防止他人利益减少。

  3、法理上,管理人必须具有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的特性。

  也就是说,管理人在进行管理行为时,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这是无因管理之债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区别。

  三、无因管理债权的请求权

  1、无因管理债权的请求权是指管理人在满足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后,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在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这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管理人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且请求的范围应限于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2、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管理人满足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时,即可享有无因管理债权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受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