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都有哪些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都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都有: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其它。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小编提醒您,债权人会议的组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出席人员:
所有依法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这包括了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同时对债权人会议的议决事项进行投票以表达个人的意志。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虽然有权出席会议并发言,但不参与表决,这类债权人可能包括那些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债务人特定财产且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他们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2、列席人员:
列席人员指的是不属于会议正式成员且不享有表决权的会议参加人员。
3、特别角色:
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通常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三、债权人会议的作用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作用包括:
1、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债权人会议旨在维护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他们在破产程序中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利。
2、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债权人会议提供了一个平台,让债权人可以集体讨论和决定与破产相关的各项事务,从而表达他们的意志并协调其行为。
3、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下成立的,不是永久性的机构,而是在需要时才被召集,以讨论和决定破产相关的事项。
4、监督和管理:债权人会议不仅作为决议机构,负责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相关事项,同时也是一个监督机构,对这些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