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涵盖了自然人和法人的多种权利。
1、对于自然人而言,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和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保护自然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剥夺和侵害。
例如:
(1)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和侵害其身体健康;
(2)姓名权则保障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
2、法人则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信用权等,这些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
1、自然人和法人在人格权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人格权都具有固有性和法定性。
(1)固有性意味着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可转让、抛弃或继承。
(2)法定性则表明这些权利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不是自然存在的。
2、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是维护其人格独立的必备权利。
拥有这些权利,意味着他们能够在法律上实现人格的独立和自由,培养独立的人格意识,尊重他人的独立人格,从而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最大化。
三、人格权的法定特点
人格权具有多种法定特点。
1、它们是固有的,即与民事主体始终相伴随,不可分离。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其存在,就享有人格权。
2、人格权是法定的,这意味着它们是由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而非自然存在的。
3、人格权还具有排他性,即民事主体可以独占性地行使其人格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和侵害。
4、人格权是专属的,即它们只能由民事主体本人行使,不能由他人代位行使。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人格权的基本框架,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全面而有效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