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一、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在本质上有所不同。

  1、担保债权主要指的是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它涵盖了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手段。

  2、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该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二、担保债权的种类及效力

  担保债权包括多种类型,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效力。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保证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定金是另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如果不履行,定金的处理方式则有所不同。

  4、留置权也是一种担保债权的形式,当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而不按约定给付应付款时,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

  三、担保物权的性质与特征

  担保物权作为一种从属于债权的从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它的设立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随着债权的存在、转移和消灭而相应变化。

  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因此属于他物权。

  3、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干涉,并享有追及权,即在担保物落入他人手中时,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

  4、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并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其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