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禁渔期捕鱼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禁渔期捕鱼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禁渔期捕鱼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

  (1)对于使用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或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使用禁用的渔具或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甚至没收渔船。

  二、禁渔期立案条件

  禁渔期立案条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其中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非法捕捞水产品两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两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

  3、在水产种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6、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捕捞与合法区分

  非法捕捞与合法的区分主要依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1、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为合法,不构成本罪。

  2、对于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如:

  (1)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而擅自进行捕捞,数量不大的;

  (2)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捕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