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费用的规定
一、《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费用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费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诉讼费用、管理和变价分配费用、管理人员的费用和报酬。
1、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计算,主要涉及案件受理费、调查费等,而这些费用必须是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
2、管理和变价分配费用涉及到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包括保管费、运输费、拍卖费等。
3、管理人员的费用和报酬则包括其执行职务产生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清算费用的计算
计算破产清算费用时,并没有统一的金额规定,它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比例减半收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管理人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来确定,确保了费用的合理性与透明度。
三、管理人执行费用与报酬
管理人执行破产管理职责所产生的费用及其报酬是破产费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占有、清理、保管财产的费用,以及为了维护债务人财产而必须支付的行政管理费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管理人的报酬提供了具体的计算依据,以保障其劳务得到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