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有什么特征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有什么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性质主要表现为处分性。

  2、这种处分性意味着,只有当一个行为在作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如建立、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3、这一特征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

  (1)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必然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2)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这两个方面共同构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分性特征,使其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其他由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定性

  1、特定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显著特征,这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

  2、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后者往往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单方性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

  1、它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

  2、仅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在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性时,我们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1、我们要明确行政合同行为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2、我们要注意对公众意见的理解。

  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这意味着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并适当吸收公众意见。

  总的来说,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其特征包括处分性、特定性和单方性。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独特性质,使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