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法批准土地征收罪的既遂如何判定

  一、非法批准土地征收罪的既遂如何判定

  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既遂认定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