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终止,剩余财产怎么处置

  一、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终止,剩余财产怎么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1、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进行分配。这些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2、如果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没有相关规定或决议,那么这些剩余财产将由主管机关主持转交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这一规定确保了非营利法人在终止后,其剩余的财产能够继续用于公益目的,实现其成立时的初衷。

  二、非营利法人财产处置

  非营利法人在终止时,其财产的处置方式具有特殊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些财产不得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而是必须按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这一规定体现了非营利法人的公益性质,即其财产的使用和处置必须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这也保障了非营利法人的财产不会被滥用或挪用,确保了其财产能够继续用于实现其公益目的。

  三、法人民事行为特点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其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础。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意思能力,而法人的意思由法人的机关作出。

  因此,法人在成立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这反映了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个性化特征。

  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法人作为组织体,自身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

  这些机关或工作人员代表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这体现了法人行为的集体性和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