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般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

  一、一般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

  一般侵权与共同侵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以及归责原则上。

  1、从构成要件上看,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或过失,而共同侵权行为则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

  2、在因果关系上,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共同侵权行为中,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可能对损害结果产生影响,因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更为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因果关系与举证责任

  1、在因果关系方面,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2、而在共同侵权行为中,由于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对损害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因果关系更为复杂。

  3、在举证责任上,一般侵权行为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4、在共同危险行为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不同的归责原则

  1、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行为采用过错原则,即只有当行为人具有过错时,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2、而共同侵权行为则可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没有直接过错,也可能因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推定其具有过错,从而承担侵权责任。

  3、共同侵权行为还可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