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装修纠纷分类

  一、房屋装修纠纷分类

  房屋装修纠纷可以根据不同原因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由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从而引发的纠纷。

  2、工程竣工日期纠纷:由于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引发的纠纷,包括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建设工程转移占有日期等方面的争议。

  3、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由于工程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引发的纠纷,包括约定计价、参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等方面的争议。

  4、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由于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引发的纠纷,包括有争议的工程量增加部分、有争议的工程量减少部分、隐蔽工程量等方面的争议。

  5、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由于施工垫资引发的纠纷,包括垫资约定、垫资利息等方面的争议。

  6、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由于工程结算引发的纠纷,包括固定价结算、工程造价鉴定等方面的争议。

  二、工程支付与材料标准

  1、在房屋装修合同中,发包人有义务支付工程款并确保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强制性标准。

  2、如果发包人未履行这些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对于材料标准,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约定。

  3、如果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承包人有权拒绝施工并要求赔偿。

  三、施工期和结算争议

  1、在房屋装修合同中,双方应约定明确的施工期和结算方式,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时完工,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并免除违约责任。

  2、对于隐蔽工程,承包人应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合同约定,以及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应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对于固定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结算,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将不会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