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一、医疗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1、医疗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用来确定。

  这一标准旨在以货币方式补偿患者因医疗事故所承受的精神创伤,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重要方式。

  2、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计算公式,而是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和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来综合判断。

  4、在计算年限时,会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5、对于残疾者,一般按照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进行。

  二、赔偿金决算依据

  赔偿金的决算依据主要包括患者的实际损失和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

  1、患者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用、护理费用等,这些费用应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计算。

  2、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依据主要是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平均生活费用。

  4、具体计算时,会考虑患者的具体情况和医疗机构的责任程度,以及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1)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

  (2)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支出。

  1、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级)鉴定2200元/例次,(省级)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

  2、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元/例次,(省级)鉴定2200元/例。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医学专家的鉴定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缴纳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缴纳预缴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的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缴纳预缴费。

  (1)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争议处理的申请人支付。

  (2)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除了需要支付鉴定费用外,还需要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如患者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护理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