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造成集资人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一、非法集资造成集资人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在《征求意见稿》中,非法集资参与人被定义为为非法集资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这些单位和个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
1、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2、虽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但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非法集资还需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4、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二、判断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具有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形式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性。
不法经营者通常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掩饰其非法目的。
三、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区分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集资对象的不同。
1、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即使借款金额较大,也只是民间借贷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这类行为不需要央行的批准,因此不存在“非法集资”的问题。
2、一旦通过现代媒体进行广告宣传,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在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时,关键在于判断集资对象的特定性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