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废物是指什么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废物是指什么

  1、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称的医疗废物,指的是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这些废物包括但不限于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3、为了有效管理这些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二、医疗废物的处理方法

  处理医疗废物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和流程,以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1、感染性废物应直接丢入专用的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胶袋内,当装载量达到2/3时应封口,并注上单位、。

  2、损伤性废物则需要直接丢入专用收集箱内,装载量至警戒线内后封口、上封条,并注明单位、日期。

  3、对于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注明名称。

  4、其他医疗废物则按分类分别装入相应黄色医疗废物胶袋内,而放射性废物则应装入红色医疗废物胶袋内。

  5、在运离病区时,所有的医疗废物都应进行件数登记,运至医院垃圾暂存处时也应交接登记件数,运离医院时应进行重量登记。

  三、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要求

  1、医疗废物在产生、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等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严格的交接登记。

  2、每一交接都要进行对点确认签名,以防被盗和外流。

  3、交接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重量、交接时间、交接双方签名等信息。

  4、医疗废物登记本要求保存3年,以便日后查阅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