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权限制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进行了限制。
1、从实体上看,为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行使非过错性解除权或进行经济性裁员。
2、在程序上,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