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三十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法律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可以解除,解除收养关系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
2、养子女八周岁以上,自己愿意解除的;
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等。
三、收养法律关系什么时候成立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小编提醒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