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是什么时候

  一、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是什么时候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从死亡时终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民事义务。

  这意味着一旦个体出生,即自动获得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参与到民事活动中,享有各种法律规定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而一旦个体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则随之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也无需承担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在不同主体之间存在差异。

  1、对于自然人而言,其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

  这些权利都是自然人生而具有的,不需要通过任何行为或程序获得。

  2、而对于法人而言,其民事权利能力则受到其经营业务性质和范围的限制,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例如,银行法人具有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而机关法人则不具有这种权利。

  因此,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不同的,这体现了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性。

  三、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差异程度较大。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太大差别。

  2、每个自然人都享有相同的民事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等,不存在谁的权利更大或更小的问题。

  3、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其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这主要是因为法人各自经营的业务性质和范围不同,分别受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区别。

  例如,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制,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因此,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综上所述,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从死亡时终止,其范围因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存在较大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