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关于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民法典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着特殊的规定。

  首先,继父或继母在得到继子女生父母的同意后,有权收养继子女,并且不受民法典中关于收养人条件、收养子女的人数等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二、收养孩子的程序

  1、申请:收养人需要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些材料通常包括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2、审查:民政部门会对收养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其身份、家庭情况、经济能力等。同时,也会对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生活状况、家庭背景等。

  3、公告:在颁发领养证书后,民政部门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领养人的信息,以便社会监督。

  4、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