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肥强奸罪量刑标准

  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第一个量刑幅度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多次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具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校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