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程序违法一定要重审吗?

  一、程序违法一定要重审吗?

  1、程序违法不一定要重审,具体是否需要重审,需要结合以下的情形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民事起诉不出庭法院也有可能会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被驳回起诉可以再次起诉吗?

  1、被驳回起诉可以再次起诉。

  人民法院下达驳回起诉的裁决之后,当事人对起诉状进行了修改,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次起诉。法院驳回诉讼,包括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这两种情况,虽然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但有一定的区别。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情形: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主体不合格、被告不明确,以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1、主体不适格。

  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2、被告不明确。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