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行政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会被法院受理:

  一、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

  二、诉讼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检察院处理行政申诉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1、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2、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调卷审查,并在立案以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

  3、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4、出庭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5、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行政诉讼期间什么行政行为需停止执行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有以上情形的裁定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