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一、哪些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

  等等。

  票据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一种。

  现行刑法中,金融诈骗犯罪除票据诈骗罪外,还有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中的合同诈骗罪、侵犯财产犯罪中的诈骗罪(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二、关于票据诈骗包含哪些行为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

  三、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具体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所以只要达成了对应的条件就能构成诈骗罪,且诈骗罪的量刑轻重主要根据其造成的后果来看。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事情虽然屡见不鲜,但是总会有人铤而走险,一旦事情败露,都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到时后悔就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