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有什么

  一、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的区别有什么

  二者区别如下:

  1、破产重组是操作的当,公司可以进行正常运行;而进行破产清算,企业完全没有了存在的可能。

  2、破产重组的态度是积极预防债务人的破产,争取实现各资产增值的现象;破产清算是消极地。

  3、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二、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在什么地方

  1、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公司解散清算的原因包括: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

  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清算程序不同:解散清算按《公司法》规定程序进行,具有很大任意性,可以公司自行清算,也可以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时由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提请强制清算;

  破产清算要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强制性。

  3、清算组成员组成不同:解散清算可以由公司股东为清算人,在需要法院强制清算时才由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

  破产清算只能由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从破产管理人员名单中以法定程序(摇号)和方法选任。

  4、债权人的作用不同:在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的地位被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掌握;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参与破产清算程序,决定公司清算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处理方案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