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吗

  一、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吗

  承租人放弃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

  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默示表现为出租人作出出售房屋的行为时,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系争房屋的意思。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有: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承租人什么情况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在下列情况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