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吗,格式合同法律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等的,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合同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果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