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减刑假释案件能否延长审限,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减刑假释案件能否延长审限

  人民法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审理时,一般是二个月内审理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关于减刑的适用范围,就中国的刑法而言,所说的减刑主要针对的是少数几种自由刑的减免,尚未涉及权利刑、财产刑、生命刑的减免。

  不适用减刑的范围如下:

  (一)死缓两年期满死缓两年期满后的处理不应属于减刑范畴。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下称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不应列入探讨的减刑之中。

  理由是:

  1、死缓在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理方法,是刑法规定的必然处理方式之一。

  2、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两年期满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自此以后的减刑问题,则与所探讨的减刑是一致的。

  (二)附加刑附加刑一般不应适用减刑。

  综上,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都可适用减刑。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审理的期限一般是2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